(2016)浙088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塑料电线厂与毛金林、何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塑料电线厂,毛金林,何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276号原告:江山市塑料电线厂,住所地:江山市水泥厂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0463241-X。法定代表人:吴江英,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笏增,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金林,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告:何凯,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塑料电线厂与被告毛金林、何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塑料电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