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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9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倪广珍与方义才、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广珍,方义才,蔡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9863号原告倪广珍,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义才,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蔡国良,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广珍诉被告方义才、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方义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陆 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