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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2076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陈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路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由于被告长期赌博,加上夫妻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最后一次在去年农历8月16日争吵后,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路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