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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1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1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某公司门前,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25克毒品氯胺酮给蒋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蒋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10日21时许,蒋某用手机联系被告人梁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广西北海市云南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的一家网吧交易。当天21时30分许,蒋某到网吧找到被告人后,双方走出网吧,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广西云聚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前,被告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梁某及购毒人员蒋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收取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及用于联系的红色iphone5手机一台、购毒人员购买的两小包毒品亦被收缴。经称量鉴定,被告人贩卖的两小包毒品为氯胺酮,净重1.25克。归案后,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收据、通话清单、办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的庭前供述及指认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2、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红色)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继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远军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