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丁吉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吉烈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453号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大河街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47488809G。法定代表人朱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有武,男,生于1968年9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丁吉烈,男,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吉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3.00元,减半收取136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