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东    国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人民陪审员陈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