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东 国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人民陪审员陈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