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福军与贾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军,贾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087号原告李福军,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贾金忠,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军与被告贾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