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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福军与贾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军,贾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087号原告李福军,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贾金忠,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军与被告贾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