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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保霞、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霞,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霞,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法定代表人:孔凡良,主任。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应承担债务6000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