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法执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换云、聂日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李志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换云,聂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李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法执字203号申请执行人于换云,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聂日明,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凉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劭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彪,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换云、聂日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李志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彪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确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峰审判员  徐小平审判员  白世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