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某与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72号原告孔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1,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2,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2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