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裘文峰与孔德年、高尔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文峰,孔德年,高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40-2号原告:裘文峰,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安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年,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被告:高尔平,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传宝,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文峰与被告孔德年、高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孔德年、高尔平银行账户存款35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裘文峰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号*幢**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谢庆勇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口*幢**室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王之喜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公园路**号**幢**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德年、高尔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裘文峰借款3503000元,并支付利息35030元(自2015年7月17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判决业已生效,2016年5月26日,裘文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裘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裘文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号*幢**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谢庆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口*幢**室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王之喜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公园路**号**幢**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人民陪审员 韩骏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