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卢新全与马国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全,马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卢新全。被执行人马国英。本院在执行卢新全申请执行马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