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文英、刘常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英,刘常林,祁国栋,赵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曹文英,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常林,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祁国栋,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苏平,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285号判决书,于2016年3月12日通知被执行人刘常林、祁国栋,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文英20万元,但被执行人刘常林、祁国栋、赵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国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