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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白凤贤诉张翠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贤,张翠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236号原告白凤贤,女。身份证号:×××被告张翠珍,女。身份证号:×××原告白凤贤与被告张翠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禹霖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凤贤、被告张翠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凤贤诉称,我与张翠珍系东西相邻,我居住在位于东侧的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张翠珍居住在位于西侧的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2号院(以下简称××2号院)。××2号院东墙高2.80米、长11.60米,与我家西房后墙之间的通道相邻。因该墙建造时间较长、地基较浅,院内靠墙种植的榆树树根已穿墙而过,裸露地表,部分墙砖松动脱落,整个墙体向东明显倾斜,随时可能向东侧倒塌,已危及我一家人的出行安全。我曾与张翠珍协商对上述东墙进行维修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张翠珍对××2号院东墙进行维修,本案的诉讼费由张翠珍负担。被告张翠珍辩称,××2号院是我和我小儿子住,当初我们想修葺××2号院的东墙,但是白凤贤家不配合。经审理查明,白凤贤与张翠珍系东西邻居,白凤贤居住在位于东侧的××1号院,张翠珍居住在位于西侧的××2号院。××2号院东墙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院墙东侧为白凤贤家出行的通道。经本院现场勘查,××2号院东南角种有一棵大树,树根从诉争墙体底部长至××1号院,墙基部分砖体脱落、破损、墙体轻度倾斜,对白凤贤家通行构成一定危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白凤贤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本院现场勘验图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损失或危险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本案中,张翠珍所居××2号院的东墙与白凤贤家出行通道相邻,该墙墙基损坏、墙体倾斜,对白凤贤家有可能造成危险,在此情况下,张翠珍理应将其东院墙进行维修、消除危险,以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张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二号院东墙进行维修、消除危险。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翠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禹霖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迎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