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某某、贺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蒋某某,贺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325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路。法定代表人人李正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某某、贺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