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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韩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更295号罪犯韩五,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13年9月25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叶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韩五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1日19时许,韩五伙同本村村民韩有、韩燕伟预谋后,持刀闯入叶县保安镇二村村民吕克科所开的综合批发部内抢劫,抢走现金1000余元,并致使吕克科轻微伤。罪犯韩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奖励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书海审 判 员  王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