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福头与被执行人崔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头,崔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头,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咏梅,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陈福头与崔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高漆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1月22日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将崔咏梅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漆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道金审 判 员 邢 华助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