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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菊花与张明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2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于2007年法院公告判处离婚,现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