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菊花与张明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2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于2007年法院公告判处离婚,现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