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6月7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JQ1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方虎公路行驶至鸡东县新华敬老院门前时,将追气球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杜加修撞到路边沟内,驾车逃逸。杜加修因医治无效,于2014年11月1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人于某某、刘某某、于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自己所居住的村委会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