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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文红与高华平、姬书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红,高华平,姬书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45号申请人杨文红,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高华平,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姬书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申请人杨文红与被申请人高华平、姬书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华平位于广平县北平苑小区四号楼八单元三楼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11)(保全价值16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华平位于广平县北平苑小区四号楼八单元三楼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11)(保全价值16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