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长治县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史某,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