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刑初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10时20分许,在济阳县垛石镇江屯村村内东西公路,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鲁NML1**��轻型厢式货车倒车时因未确认安全,碰撞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电话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窦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