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3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4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