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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贵与被执行人陈增锋、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陈增锋,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汪贵,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增锋,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扬,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汪贵申请执行陈增锋、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做出(2014)浦永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增锋于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归还原告汪贵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如被告陈增锋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汪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17元,合计4092元。由被告陈增锋承担。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汪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增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李扬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有车牌号为A506**思域牌小型轿车,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4幢2单元404室的房产。因双方在本在本次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财产同意暂不做处理。本次协议约定李扬给付汪贵欠款20万元,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欠款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恢13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恢13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永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