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涂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230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鄂温克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孟某甲,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原告涂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祺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孟某乙,现年7周岁。因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孟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孟某甲庭审答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原告涂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为: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质证意见为属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孟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孟某乙,现年7周岁。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未举证证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上法律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姻的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状况、夫妻关系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判断。双方结婚已多年,近一年虽为琐事有时发生争吵,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则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婚生子女尚属年幼,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涂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