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萍诉被告李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李腾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911号原告王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李腾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萍诉被告李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李腾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