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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萍诉被告李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李腾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911号原告王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李腾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萍诉被告李腾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李腾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