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凡与霍永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凡,霍永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特12号申请人吴凡,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霍永亮,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凡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霍永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吴凡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认定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