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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青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青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45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座17层01C。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李常优,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青英。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佣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基准,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5年6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1,08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被告系深圳市龙华镇人民南路30小区玉华花园华思阁803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原所有权人。2015年4月26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案外人李灿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灿明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被告(卖方)向原告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载明鉴于卖方确认居间方已就涉案房产买卖一事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撮合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向居间方承诺自愿在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30,000元,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以未付佣金为基准,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2、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延付佣金申请书》,内容为被告通过原告居间服务,交易了涉案房产,因故不能按原佣金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完毕佣金,申请并承诺将未付佣金30,000元迟延至过户当天付清,每逾期一日,以交易佣金总额为基准,自愿从佣金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起算,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15年6月12日,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案外人李灿明名下。4、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从2015年6月13日起算。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被告与案外人李灿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产转移登记,被告应当按照其在《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及《延付佣金申请书》中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佣金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佣金30,000元及按日千分之一从2015年6月13日起计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青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佣金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