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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海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朱满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朱满来,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陈海与朱满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满来给付人民币9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满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满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朱满来名下无银行存款,朱满来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9625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辛庄村查找被执行人朱满来,未发现朱满来下落。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满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满来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雪伟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