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初字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青与王金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9003初字136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xx号xx栋xx房,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1225xxxx,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妹,女,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730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荣,男,汉族,1949年7月17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x路xxx号。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麦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平、被告王某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于1999年6月21日在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原、被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在生孩子后,热衷于打麻将成瘾,以各种理由在外租房居住,常年不回家,双方过上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偶尔回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这些年被告不但没有回过家,也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更没有支付过孩子的任何生活、学习费用。且这么多年以来,原、被告没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王某妹辩称:原告称被告打麻将成瘾,借口在外租房居住,常年不回家等毫无事实根据。被告自生孩子后在2009年患有动脉血管瘤,身体虚弱,原告不但不给钱给被告到医院救治,反而把被告姐姐给的5000元看病的钱抢走。与此同时原告经常欧打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忍无可忍只好在2016年2月过年后离家回到哥哥家居住,以避免被原告打骂。原告诉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在那大园地路西三巷33号共同建造钢筋混合结构二层楼房,该房屋的所有证件原告藏匿,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被告认为,被告患病体弱遭原告嫌弃,且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迫被告离家而提出离婚,被告请求与原告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那大园地路西三巷33号楼房),否则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后,于同年6月21日在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28日生育儿子陈明炜。2010年,被告到医院检查发现右颈旁皮下囊性包块,医生考虑血管瘤的可能性大。而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现在双方已分开居住。在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农垦总医院超声图文报告,儋州市那大镇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基础。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被告表示其患病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充分考虑给予其机会。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mznidzxon6f7xipyh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麦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知喜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审核:麦琼撰稿:麦琼校对:梁知喜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印制(共印12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