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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提隆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提隆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提隆电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50号122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5212-X。法定代表人:颜迅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工业园振华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5108-8。法定代表人:张恩亮,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5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