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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开远市云鑫经营部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云鑫经营部,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云鑫经营部。经营者暴英。被执行人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庹七明,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开远市云鑫经营部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中,原告开远市云鑫经营部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督5号支付令,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433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另案保全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