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俊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雷俊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民初545号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南原征稽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海盈,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俊峰,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组。身份证号码612129197005263439.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被告雷俊峰,男,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诉雷俊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侠独任审判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富强,被告雷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43921元,购买了陕EA53**(陕EG6**挂)车一辆,车辆所有权保留在原告公司,被告分10期向原告还款,借款利息每月1%,逾期按照千分之五承担滞纳金,因被告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告将车辆扣押变卖,经评估价格为263760元,评估前被告尚欠原告车款本息合计350965元,扣除变卖款,评估费被告欠原告车款8720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车款8720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和借款凭据,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借款343921元,被告分10期向原告还款,借款利息每月1%,逾期按照千分之五承担滞纳金。被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2、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意见书及评估费票据,评估该车263760元,评估费2000元,该车实际出售270000元。被告质证意见不认可该证据。3、应收帐一览表,证明被告下欠87205元,被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认可。被告雷俊峰辩称,被告没有在原告处买车,被告的车是孟庆祥在原告处买的,孟庆祥经营一个月后,说车辆生意好,把车辆转给被告,被告给付孟庆祥7万元,由孟庆祥给被告经营该车辆,被告每月还款。2014年11月,孟庆祥把车辆放在被告家门口,不再经营了,被告交纳保险后经营一个月左右,原告把车辆扣押,被告现无力还款。后来原告叫被告算账,被告喝酒有点多,合同签字了,写了条据。。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陕EA53**(陕EG6**挂)车辆是孟庆祥在原告处分期购买的,孟庆祥经营一个月后,私下转给被告,由孟庆祥给被告经营,被告每月还款。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就陕EA53**(陕EG6**挂)重新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下欠车款343921元,被告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分10期还清,利息1%。第9条约定,如果被告有一期款未还,应承担逾期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原告有权对被告经营的车辆依法扣押、变卖、实现债权的权利。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左右将车辆扣押。并委托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263760元,评估费2000元,2015年8月17日原告实际将该车辆变卖270000元。被告下欠车款73921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已经履行,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所欠车款343921元出具借款凭据,予以认可。因该车辆实际变卖270000元,被告实际下欠车款7392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车款及利息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导致原告扣押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费2000元应由被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俊峰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车款73921元及利息(利息其中343921元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73921元自2015年8月178日按月息1%计算至执行完毕)。支付原告评估费2000元。…….(写明裁判结果)。如果(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或者被告雷俊峰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