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于振生与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生,于长明,栾添,宋瑞锋.身份信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4号申请人于振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长明,身份信息不详。被执行人栾添,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瑞锋.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于振生与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振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