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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于振生与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生,于长明,栾添,宋瑞锋.身份信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4号申请人于振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长明,身份信息不详。被执行人栾添,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瑞锋.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于振生与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振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长明.栾添.宋瑞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