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旺根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旺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旺根(曾用名王某甲),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2009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旺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黑108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旺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审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通过开庭质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被告人王旺根以虚构的王某甲身份,通过帮助海林市XX医院修理无影灯而结识该医院院长王某乙。王旺根为骗取钱财,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医院用旧的X光机换取新的X光机,王某乙信以为真。几日后,王旺根谎称其已联系好换X光机事宜,并向王某乙提出需要补差价人民币15000元,王某乙便将人民币10000元定金交给王旺根,王旺根收取定金后逃至外地。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12月7日,海林市公安局干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王旺根抓获。另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旺根将赃款人民币10000元退还给王某乙。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派出所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旺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旺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旺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旺根当庭认罪,已全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旺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王旺根上诉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的钱款。要求从轻处罚。理由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时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旺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旺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旺根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王旺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旺根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波审判员 王友清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