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817号原告张新民。被告XX。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张新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