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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817号原告张新民。被告XX。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张新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