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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许大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05号被执行人:许大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大伟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许大伟的财产状况予以查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许大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