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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凤英、叶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凤英,叶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凤英,农民。被执行人:叶豪杰,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50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凤英、叶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17070.8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栋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