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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鲁敬习与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敬习,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807号原告鲁敬习,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伟,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敬习与被告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敬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敬习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敬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