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1889号原告:相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喇嘛店村*组***号。法定代理人相树余(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左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吴家店村。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康民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树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左文强,现年8周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从来都不给原告钱花,也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孩子全由原告一个人照顾。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从2014年开始,被告不再与原告联系,现在和原告分居已经满2年,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左某某未辩称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4月3日生育一子左文强。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原告提供欠单朋学6000.00元、欠康国良2000.00元。原告认为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无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向单朋学、康国良借款,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借款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明、结婚证、残疾人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生育登记卡、讯问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体谅,日常生活中应当做到彼此磨合和相互适应,应该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争吵生气,但未至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然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