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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614-2。负责人谭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孙艳,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被告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桂黎代理审判员  李云梦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