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平与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麒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麒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海立,李爱华,李柏林,XX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山东新农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麒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被执行人:张海立。被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李柏林。被执行人:XX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新家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麒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海立、李爱华、李柏林、XX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平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家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麒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海立、李爱华、李柏林、XX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