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羽泽与李灵芳、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羽泽,李灵芳,李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894号原告:李羽泽。被告:李灵芳。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羽泽与被告李灵芳、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李羽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羽泽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