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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余海滨、周永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余海滨,周永久,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负责人冯旭涛,行长。被执行人余海滨。被执行人周永久。被执行人韩娜。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海滨、周永久、韩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9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周永久的房产正在拍卖中,尚未处置成功,且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4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