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宏伟与佟福国、刘艳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伟,佟福国,刘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闫宏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佟福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艳国,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也提供不出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