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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宏伟与佟福国、刘艳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伟,佟福国,刘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闫宏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佟福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艳国,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也提供不出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