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杨与张序香、马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张序香,马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张序香。被执行人马凡勇。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张序香、马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岱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岱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子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