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886号原告郝某某,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