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886号原告郝某某,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