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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8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九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