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8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九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传票已向原告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