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77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77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山,农民。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