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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民初322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921。被告付某甲,男,汉族,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918。原告任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在棕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993年、1994年分别生育长女付某丙、长子付某乙、次子付某丁,现均已成人并都自食其力。原、被告由于认识时间短且草率结婚,婚后才不断发现彼此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有的是经常用吵、骂、动手打原告,甚至开着摩托车撞击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对子女也从未尽到抚养义务,全凭原告独自一人将三个孩子从小拉扯到大,付出了数不尽的艰辛,被告从2002年起就一直在翁源××××镇从事建筑包工,与一名吴姓的女子长期居住至今,就连过节也不回家看望,平时电话也从未联系,其夫妻感情真的名存实亡,但被告仍无回心和好之意,于2015年8月再次起诉,但人民法院却以不属本院管辖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故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共同财产房屋二层约300平方米归子女所有,无债权债务分担和享有,子女均已成人。被告付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小孩均长大了;二、我是上门女婿;三、我年纪也大了,离婚后我不可能再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在贵州省正安县上坝场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付某乙,现在云南省昆明工作;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付某丙,现在上海工作;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付某丁,现在广州工作。婚后无债权、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棕坪乡斯里村石桥组一栋二层半的楼房、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被告称还有在老家邮政银行存款3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保管;但原告称被告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0万元不是事实。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自1993年开始分居至今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称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一直没有分居。另查明,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付某甲离婚,但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任某与被告付某甲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对原告任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证明、(2015)道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在贵州省正安县上坝场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付某乙,现在云南省昆明工作;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付某丙,现在上海工作;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付某丁,现在广州工作。婚后无债权、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贵州省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棕坪乡斯里村石桥组一栋二层半的楼房、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自1993年开始分居至今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自1993年开始分居且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被告称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一直没有分居,并认为只要原告愿意与被告一起到工地一起工作、共同生活就能改善夫妻感情,经营好家庭。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年,且子女均已长大,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多些宽容和沟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继续。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廷(2016)粤0229民初322号(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